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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張宇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5年1月6日刊登皇家時報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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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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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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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99NY0000452-0 │ │1 │7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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