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除,263,2016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楊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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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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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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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367858-4 │股票│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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