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除,288,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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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林徐水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2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5年2月20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8月22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5年8月20日週六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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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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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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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徐水赺  │元大商業銀│105年2月2日 │35,394元  │AG2308786 │
│    │          │行安和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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