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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柯怡伶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謝曉雯
檢察事務官惠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周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周光(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周光之遺產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周光原設籍於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號,嗣因行方不明,於民國100年11月5日由警方受理為協尋人口,迄今生死不明。
周光失蹤時已滿80歲,失蹤迄今已滿3年,聲請人前向鈞院聲請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資訊,爰依法聲請鈞院准予裁定對失蹤人周光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周光因行方不明,於100年11月5日由警方受理為協尋人口,迄今生死不明一情,此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仁德區戶政事務所105年5月27日南市仁德戶字第1050058871號函、失蹤人周光之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中外旅客入出境查詢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暨國民身份證異動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單、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查訪紀錄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均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周光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各1份及其最近3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供參,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又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示催告,本院於105年10月5日將該公示催告之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而本件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周光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㈡失蹤人周光於100年11月5日失蹤,失蹤時已滿80歲,計至103年11月5日屆滿3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周光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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