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勞訴,33,201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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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3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64元。
又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本案係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同時亦包括給付工資之請求,應暫免徵收上開裁判費2分之1。
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2,2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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