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242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下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馮朝興
債 務 人 顏福財
債 務 人 顏松發
債 務 人 顏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顏松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