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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833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一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南市新營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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