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03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鍾秀梅
債 務 人 李春榮
一、債務人李春榮、鍾秀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叁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鍾秀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捌拾柒萬貳仟捌佰參拾陸元②伍拾叁萬零陸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001、003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036號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872836│鍾秀梅 │自民國97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3.81% │
│ │元 │ │月25日起 │ │ │
├──┼──────┼─────┼──────┼─────┼──────┤
│002 │新臺幣191332│李春榮、鍾│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3.61% │
│ │元 │秀梅 │月6日起 │ │ │
├──┼──────┼─────┼──────┼─────┼──────┤
│003 │新臺幣530637│鍾秀梅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年息7.21% │
│ │元 │ │月28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872836│鍾秀梅 │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 │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002 │新臺幣191332│李春榮、鍾│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秀梅 │月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003 │新臺幣530637│鍾秀梅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 │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