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促,15147,2016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47號
債 權 人 台南市新樓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耀武
非訟代理人 鄭慧芳
債 務 人 蔡王雪玉
債 務 人 蔡天柚
債 務 人 蔡麗娟

一、債務人蔡王雪玉、蔡麗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經查,債務人蔡天柚已於民國103年4月1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