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促,15637,2016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637號
債 權 人 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文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勇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林勇志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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