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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39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佳逸
非訟代理人 沈靜宜
債 務 人 蔡丁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
│ │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如下) │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
│ │ │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
│ │ │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
│ │ │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
│205,000元 │自民國105年4月9日起至清償 │自民國10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 │
└───────┴─────────────┴────────────────┘
附表二:利率表
┌──────┬──────┬──────────────────┐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 備 註 │
├──────┼──────┼──────────────────┤
│2.816 │3.0976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
│2.816 │3.3792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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