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促,16606,2016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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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60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康榮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登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凱登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為債務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惟該公司業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重行陳報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上開通知並已於105年9月2日送達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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