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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51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非訟代理人 林秀娟
債 務 人 江展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
│ │ 當期租金 │ │
│期數├────────┬─────┬─────┤逾期違約金起算日│
│ │計算起日(註1) │計算訖日 │金額(註2) │(註3) │
├──┼────────┼─────┼─────┼────────┤
│ 1 │104/1/1 │104/3/31 │21,441 │104/4/1 │
├──┼────────┼─────┼─────┼────────┤
│ 2 │104/4/1 │104/6/30 │21,441 │104/7/1 │
├──┼────────┼─────┼─────┼────────┤
│ 3 │104/7/1 │104/9/30 │21,441 │104/10/1 │
├──┼────────┼─────┼─────┼────────┤
│ 4 │104/10/1 │104*12/31 │21,441 │105/1/1 │
├──┼────────┼─────┼─────┼────────┤
│ 5 │105/1/1 │105/3/31 │21,441 │105/4/1 │
├──┼────────┼─────┼─────┼────────┤
│ 6 │105/4/1 │105/6/30 │21,441 │105/7/1 │
├──┼────────┼─────┼─────┼────────┤
│合計│ │ │128,646 │ │
└──┴────────┴─────┴─────┴────────┘
註:1.日期類型:00/00/00表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以下同。
2.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同。
3.此為本年度實際月租金:依契約書第三條,租金依優惠租金、公告地價、租率調整。
逾期違約金按月加計千分之五,最高以欠租金額之百分
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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