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促,17521,2016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521號
債 權 人 呂慶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彥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債權之讓與,雖不以債務人之承諾為必要,惟仍須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始生債權讓與之效力,此觀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即明。

易言之,債權讓與,於讓與人及受讓人間雖已發生效力,但依法應通知債務人,於未完成通知前,除另有規定外,對債務人尚不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其受讓第三人馮正偉對債務人柯彥行之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柯彥行核發支付命令。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2日通知於文到7日內提出本件債權讓與事實業經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雖據提出其債權轉讓協議書及存證信函為憑,然未據提出該函業經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尚難據此認上開債權讓與事實業經合法通知債務人,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