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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61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丁俊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761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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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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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17003 │丁俊隆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
│ │元 │ │8月03日起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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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4668元│丁俊隆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
│ │ │ │8月03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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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新臺幣1846元│丁俊隆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
│ │ │ │8月03日起 │ │點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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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新臺幣1197元│丁俊隆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
│ │ │ │8月03日起 │ │點二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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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新臺幣1228元│丁俊隆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
│ │ │ │8月03日起 │ │點二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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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新臺幣19305 │丁俊隆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
│ │元 │ │8月03日起 │ │點七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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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新臺幣2116元│丁俊隆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8月03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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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新臺幣17551 │丁俊隆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 │元 │ │8月03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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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新臺幣9273元│丁俊隆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8月03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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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新臺幣25206 │丁俊隆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 │元 │ │8月03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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