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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張溰芳
相 對 人 陞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陞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買賣價金未付尾款等,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6年6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陞豐科技有限公司於103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購買土地及建物,買賣總價金為26,000,000元,其中價金尾款差額分五期,每12個月為一期,分期清償,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05年5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7,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買賣價金尾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不動產買賣契約變更約定書影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雖具狀陳稱:因欠銀行高達1823萬元,目前無力償還,執行無實質意義,希望能經由房屋仲介公司買賣才能還款,惟因目前客戶出價與抵押債權金額落差過大,且因聲請人居住於系爭建物內,未能配合房仲業務看屋,致無法買賣成交,請聲請人配合看屋,又聲請人所述700萬元借款,事實上是房屋買賣尾款及500萬元技術移轉金,相對人亦無避不見面之情事,請求多些時間處理債務云云。
惟本件經詢問聲請人後,其主張仍欲續行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而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即無欠缺,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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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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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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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仁德區 │太乙段│135 │雜│81.6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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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仁德區 │太乙段│136 │雜│772.8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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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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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電│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梯│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樓│ │範│
│ │號│ │ │ │ │ │ │單│ │ │梯│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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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4│臺南市仁德區│臺南市仁│2層樓房 │83│10│18│平│鋼筋│15│7.│平│全│
│ │9 │太子里太子五│德區太乙│鋼筋混凝│.6│0.│3.│方│混凝│.0│64│方│ │
│ │ │街18號 │段136地 │土造 │2 │00│62│公│土造│3 │ │公│ │
│ │ │ │號 │ │ │ │ │尺│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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