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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黃英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黃英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6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英祥於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26日及104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5,250,000元、550,000元及200,000元,借款期限各至124年6月26日、124年6月26日及124年7月1日止。
又第三人聖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黃英祥於104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8,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5年4月26日止。
按期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相對人黃英祥並另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
詎相對人黃英祥及第三人聖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自①105年3月27日②105年4月21日起即陸續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共①6,000,000元②8,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相對人並另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帳款本金36,77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約定書影本、保證書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催告函影本、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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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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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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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南區 │海東段│45-34 │建│82.1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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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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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頂│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突│ │ │建築│ │ │ │
│ │號│ │ │ │ │ │ │ │出│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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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8│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 │46│41│43│46│21│19│平│鋼筋│28│平│全部│
│ │14│同安路17巷3 │南區海東│鋼筋混凝│.2│.6│.0│.5│.6│9.│方│混凝│.5│方│ │
│ │ │弄9號 │段45-34 │土造 │7 │2 │1 │5 │5 │10│公│土造│7 │公│ │
│ │ │ │地號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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