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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周慶和
相 對 人 蔣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蔣美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4年12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為104年12月9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蔣美津於103年11月27日、104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均為104年12月9日。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陳稱:債權人周慶和及劉晉原提出2張本票,合計新台幣7,000,000元,但實際借款數目為608萬元,該借款是周慶和、劉晉原2人放款,以周慶和為代表人設定,前後也支付利息2次80萬元;
債權人周慶和與劉晉原2人於105年6月4日與相對人協議變通解決債務方式,並找代書簽訂合約,以相對人正在興建中房屋店面一棟店舖總價1100萬元,雙方同意在105年12月底交屋並清算本金利息,到時償還所借金額,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買賣合約,該合約具法律效力,不應該簽約後又反悔提出抵押物拍賣,已違反合約誠信,請求鈞院駁回其聲請云云。
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
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均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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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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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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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白河區 │埤子頭段│埤子頭小段│1960│田│1817.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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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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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屋│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 │ │ │積│ │ │頂│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突│ │範│
│ │號│ │ │ │ │ │ │單│ │ │出│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物│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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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臺南市白河區│臺南市白河│2層樓房 │18│18│37│平│加強│21│6.│平│全│
│ │9 │昇安里三間厝│區埤子頭段│加強磚造│6.│6.│3.│方│磚造│.6│85│方│ │
│ │ │320號 │埤子頭小段│ │78│78│56│公│ │7 │ │公│ │
│ │ │ │1960地號 │ │ │ │ │尺│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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