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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登全
相 對 人 張曾玉舜
債 務 人 曾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曾凱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透支、信用卡消費帳款包括本金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11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曾凱琳於101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5,000,000元②1,7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21年12月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曾凱琳均自105年4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4,359,956元②1,459,27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債務人曾凱琳已於103年12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張曾玉舜,惟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依前開說明,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繳息明細表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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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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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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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永康區 │龍潭段│1456│建│123.6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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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測前:蜈蜞潭段752-1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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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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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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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2│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4層樓房 │70│58│58│22│21│平│鋼筋│9.│平│全│
│ │8 │龍國街319號 │康區龍潭│鋼筋混凝│.9│.7│.7│.1│0.│方│混凝│48│方│ │
│ │ │ │段1456地│土構造 │8 │0 │0 │8 │56│公│土構│ │公│ │
│ │ │ │號 │ │ │ │ │ │ │尺│ │ │尺│部│
│ ├─┴──────┴────┴────┴─┴─┴─┴─┴─┴─┴──┴─┴─┴─┤
│ │重測前:蜈蜞潭段7087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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