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拍,302,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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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鄭勝輝
相 對 人 陳鳳娥
債 務 人 李登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登財於民國84年9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並以第三人李登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債務人李登財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800,000元。

而第三人李登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2年11月5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鳳娥,然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104號支付命令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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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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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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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歸仁區  │崙子頂段│194-1 │田│1794.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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