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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非訟代理人 林奇儒
相 對 人 楊振玉
楊李淮
楊淑玲
楊淑鳳
債 務 人 楊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楊振玉、楊李淮、楊淑玲、楊淑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楊惠娟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9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3月23日起至125年3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楊惠娟於95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28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3月2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自105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844,75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楊惠娟向聲請人申請之信用卡,亦自103年9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帳款,尚欠本金161,745元及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信用卡申請書、放款帳卡、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款明細資料、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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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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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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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 東山區 │ 東河段 │404 │建│169.03 │全部 │
│001 ├───┴────┴────┴──┴─┴────┴────┤
│ │所有權人:楊振玉 │
│ │重測前:吉貝耍段173地號 │
├──┼───┬────┬────┬──┬─┬────┬────┤
│ │臺南市│ 東山區 │ 東河段 │405 │建│196.49 │全部 │
│002 ├───┴────┴────┴──┴─┴────┴────┤
│ │所有權人:楊李淮,權利範圍15分之11 │ │
│ │所有權人:楊淑玲、楊淑鳳,權利範圍各15分之2 │
│ │重測前:吉貝耍段173-21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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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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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頂│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突│ │ │建築│ │ │ │
│ │號│ │ │ │ │ │出│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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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3│臺南市東山區│臺南市東│2層樓房 │18│12│12│31│平│加強│14│平│全部 │
│ │ │東河村吉貝耍│山區東河│加強磚造│1.│2.│.4│5.│方│磚造│.7│方│ │
│ │ │69號 │段404、4│ │48│00│7 │95│公│ │8 │公│ │
│ │ │ │05地號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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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楊振玉、楊李淮,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重測前:吉貝耍段103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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