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拍,330,2016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郭福枝
相 對 人 吳明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 89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0年5月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000元)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 6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切結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5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30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2   │建│675.00  │1080分之12│
├──┼───┼────┼───┼────┼─┼────┼─────┤
│002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21  │建│1045.00 │1080分之12│
├──┼───┼────┼───┼────┼─┼────┼─────┤
│003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22  │建│355.00  │1080分之12│
├──┼───┼────┼───┼────┼─┼────┼─────┤
│004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23  │建│577.00  │1080分之12│
├──┼───┼────┼───┼────┼─┼────┼─────┤
│005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24  │建│960.00  │1080分之12│
├──┼───┼────┼───┼────┼─┼────┼─────┤
│006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25  │建│486.00  │1080分之12│
├──┼───┼────┼───┼────┼─┼────┼─────┤
│007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26  │建│510.00  │1080分之12│
├──┼───┼────┼───┼────┼─┼────┼─────┤
│008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27  │建│450.00  │1080分之12│
├──┼───┼────┼───┼────┼─┼────┼─────┤
│009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28  │建│502.00  │1080分之12│
├──┼───┼────┼───┼────┼─┼────┼─────┤
│010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29  │建│1023.00 │1080分之12│
├──┼───┼────┼───┼────┼─┼────┼─────┤
│011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31  │建│466.00  │1080分之12│
├──┼───┼────┼───┼────┼─┼────┼─────┤
│012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32  │建│741.00  │1080分之12│
├──┼───┼────┼───┼────┼─┼────┼─────┤
│013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33  │建│722.00  │1080分之12│
├──┼───┼────┼───┼────┼─┼────┼─────┤
│014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34  │建│530.00  │1080分之12│
├──┼───┼────┼───┼────┼─┼────┼─────┤
│015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35  │建│644.00  │1080分之12│
├──┼───┼────┼───┼────┼─┼────┼─────┤
│016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36  │建│398.00  │1080分之12│
├──┼───┼────┼───┼────┼─┼────┼─────┤
│017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37  │建│1282.00 │1080分之12│
├──┼───┼────┼───┼────┼─┼────┼─────┤
│018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38  │建│476.00  │1080分之12│
├──┼───┼────┼───┼────┼─┼────┼─────┤
│019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39  │建│756.00  │1080分之12│
├──┼───┼────┼───┼────┼─┼────┼─────┤
│020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40  │建│697.00  │1080分之12│
├──┼───┼────┼───┼────┼─┼────┼─────┤
│021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41  │建│944.00  │1080分之12│
├──┼───┼────┼───┼────┼─┼────┼─────┤
│022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42  │建│480.00  │1080分之12│
├──┼───┼────┼───┼────┼─┼────┼─────┤
│023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43  │建│914.00  │1080分之12│
├──┼───┼────┼───┼────┼─┼────┼─────┤
│024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44  │建│1712.00 │1080分之12│
├──┼───┼────┼───┼────┼─┼────┼─────┤
│025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45  │建│457.00  │1080分之12│
├──┼───┼────┼───┼────┼─┼────┼─────┤
│026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46  │建│598.00  │1080分之12│
├──┼───┼────┼───┼────┼─┼────┼─────┤
│027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段│534-47  │建│1360.00 │1080分之12│
├──┼───┼────┼───┼────┼─┼────┼─────┤
│028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48  │建│404.00  │1080分之12│
├──┼───┼────┼───┼────┼─┼────┼─────┤
│029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49  │建│530.00  │1080分之12│
├──┼───┼────┼───┼────┼─┼────┼─────┤
│030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50  │建│1000.00 │1080分之12│
├──┼───┼────┼───┼────┼─┼────┼─────┤
│031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51  │建│471.00  │1080分之12│
├──┼───┼────┼───┼────┼─┼────┼─────┤
│032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52  │建│392.00  │1080分之12│
├──┼───┼────┼───┼────┼─┼────┼─────┤
│033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53  │建│892.00  │1080分之12│
├──┼───┼────┼───┼────┼─┼────┼─────┤
│034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54  │建│1001.00 │1080分之12│
├──┼───┼────┼───┼────┼─┼────┼─────┤
│035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55  │建│1251.00 │1080分之12│
├──┼───┼────┼───┼────┼─┼────┼─────┤
│036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56  │建│520.00  │1080分之12│
├──┼───┼────┼───┼────┼─┼────┼─────┤
│037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57  │建│642.00  │1080分之12│
├──┼───┼────┼───┼────┼─┼────┼─────┤
│038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58  │建│508.00  │1080分之12│
├──┼───┼────┼───┼────┼─┼────┼─────┤
│039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59  │建│1544.00 │1080分之12│
├──┼───┼────┼───┼────┼─┼────┼─────┤
│040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60  │建│5428.00 │1080分之12│
├──┼───┼────┼───┼────┼─┼────┼─────┤
│041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61  │建│924.00  │1080分之12│
├──┼───┼────┼───┼────┼─┼────┼─────┤
│042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62  │建│1435.00 │1080分之12│
├──┼───┼────┼───┼────┼─┼────┼─────┤
│043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63  │建│318.00  │1080分之12│
├──┼───┼────┼───┼────┼─┼────┼─────┤
│044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64  │建│775.00  │1080分之12│
├──┼───┼────┼───┼────┼─┼────┼─────┤
│045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65  │建│68.00   │1080分之12│
├──┼───┼────┼───┼────┼─┼────┼─────┤
│046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120 │建│51.00   │1080分之12│
├──┼───┼────┼───┼────┼─┼────┼─────┤
│047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128 │建│324.00  │1080分之12│
├──┼───┼────┼───┼────┼─┼────┼─────┤
│048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130 │建│83.00   │1080分之12│
├──┼───┼────┼───┼────┼─┼────┼─────┤
│049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134 │建│71.00   │1080分之12│
├──┼───┼────┼───┼────┼─┼────┼─────┤
│050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150 │建│81.00   │1080分之12│
├──┼───┼────┼───┼────┼─┼────┼─────┤
│051 │臺南市│學甲區  │中洲區│534-160 │建│630.00  │90分之1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