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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相 對 人 蔡杰芸
蔡東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蔡杰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0月25日起至143年10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蔡杰芸、蔡東亦於①93年11月11日②93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180,000元②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3年11月11日②113年11月1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05年5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064,194元②972,10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而相對人蔡杰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1年3月30日部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東亦,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購屋專案貸款之特別條款約定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等影本各1件、案件基本資料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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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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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臺南市│ 東區 │ 裕東段 │715-21│建│287.36 │36分之1 │
│001 ├───┴────┴────┴───┴─┴────┴────┤
│ │所有權人:蔡杰芸、蔡東亦,權利範圍各72分之1 │
├──┼───┬────┬────┬───┬─┬────┬────┤
│ │臺南市│ 東區 │ 裕東段 │715-35│建│61.95 │全部 │
│002 ├───┴────┴────┴───┴─┴────┴────┤
│ │所有權人:蔡杰芸、蔡東亦,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 │臺南市│ 東區 │ 裕東段 │715-37│建│8.10 │36分之1 │
│003 ├───┴────┴────┴───┴─┴────┴────┤
│ │所有權人:蔡杰芸、蔡東亦,權利範圍各72分之1 │
├──┼───┬────┬────┬───┬─┬────┬────┤
│ │臺南市│ 東區 │ 裕東段 │715-38│建│1.50 │36分之1 │
│004 ├───┴────┴────┴───┴─┴────┴────┤
│ │所有權人:蔡杰芸、蔡東亦,權利範圍各7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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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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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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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4│臺南市東區裕│臺南市東│5層樓房 │32│31│31│31│17│14│平│鋼筋│23│平│全部 │
│ │72│平路268之21 │區裕東段│鋼筋混凝│.1│.7│.7│.7│.9│5.│方│混凝│.4│方│ │
│ │ │號 │715-35地│土構造 │7 │2 │2 │2 │0 │23│公│土構│1 │公│ │
│ │ │ │號 │ │ │ │ │ │ │ │尺│造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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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蔡杰芸、蔡東亦,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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