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票,1940,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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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940號
聲 請 人 吳尚臻
相 對 人 孫伃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十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三十一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而票據法第6條既已明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則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之法理,解釋上民法第3條第3項得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尚不得適用於票據改寫之情形,故僅於改寫處按捺指印者,自不生改寫之效力。

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

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附表編號32、33所示本票,其發票日中關於月份之記載經改寫為「9月」,然改寫處僅有按捺指印一枚,而無相對人之簽名,顯與上開規定不符,其改寫不生效力,故此本票之發票日仍應依改寫前之內容為認定,惟改寫前發票日之月份為「104月」,然一年中僅有12個月,則此本票改寫前之發票日期究為何日即屬難以辨識,依前開說明,附表編號32、33所示本票應屬無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其餘關於附表編號1至31本票之聲請,均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無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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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1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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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備考│
│    │            │(新臺幣) │      │(即提示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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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9月8日 │5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725853│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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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9月8日 │5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725854│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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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4年9月8日 │5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725855│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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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4年9月8日 │5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725856│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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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4年9月8日 │5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725857│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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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4年9月8日 │5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725858│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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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4年9月8日 │5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725859│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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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4年9月8日 │5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725860│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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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4年9月8日 │5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725861│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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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4年9月8日 │5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725862│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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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77│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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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78│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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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79│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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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80│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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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81│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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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82│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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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83│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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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84│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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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86│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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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87│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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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88│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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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89│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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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90│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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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91│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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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92│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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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93│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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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94│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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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95│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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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96│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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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97│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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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104年9月8日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98│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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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視為未載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76│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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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視為未載    │20,000元  │未載  │105年9月1日 │CH278585│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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