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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范明亮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詹心忠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又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
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亦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規定,如被繼承人如有法定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詹心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0年5月1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惟被繼承人詹心忠為單身榮民,依首揭條文規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該家並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詹心忠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聲請,經本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275號裁定准許在案等各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訛。
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即屬重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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