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繼,2216,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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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216號
聲 明 人 曾泓棋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奕翔
聲 明 人 曾子芹
曾子芫
蔣承修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蔣國書
曾子芫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曾文德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此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乙份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繼承人生前之最後住所地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方屬適法。

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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