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聲,800,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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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雲
相 對 人 胡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判決聲請人即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310號判決原判決廢棄,聲請人即上訴人全部勝訴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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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公示送達費用│4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指界費用    │8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19,925元        │均由相對人負擔。│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9,925元。│
│(計算式:                                      │
│     7,490元+400元+11,235元+800元=19,9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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