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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0號
原 告 侯仁彗
被 告 賴清德
王鑫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8 月19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同年月17日公告於本院牌示處、同年月23日公告於嘉義市東區區公所,有公示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函文等附卷可稽。
然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揆諸首開法條,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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