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婚,132,2016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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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廷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鳳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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