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38號
原 告 呂秀娥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被 告 蘇郁博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行中關於「新臺幣6,100元」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4,000元」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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