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家救,133,2016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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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蔡詩涵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百聰、葉蘭英、蔡京潔、蔡京鈴、蔡京
郁間請求分配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詩涵與相對人蔡百聰、葉蘭英、蔡京潔、蔡京鈴、蔡京郁間請求分配遺產事件,向鈞院提起民事訴訟,惟聲請人目前以打零工維生,無資力繳納本件訴訟費用,且聲請人之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供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最近一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資料,查知聲請人均無所得及財產資料,堪信聲請人主張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實。

且本件依聲請人所訴之事實,尚難認本件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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