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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52號
105年度家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雅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進福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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