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諺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旻潔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