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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1號
原 告 王怡婷
被 告 羅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24,76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2,7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8日送達原告(105年7月29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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