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家訴更(一),1,20170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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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李念慈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民國105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對於106年4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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