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美倫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捌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