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消債更,173,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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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聲請人 郭泉志
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債權人清冊(紅、綠色聯單)「正本」。
㈡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㈢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㈣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㈤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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