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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秀珍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送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㈡聲請人稱目前於早餐店擔任助理,請陳報雇主姓名及其連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並提出由雇主具結之在職證明或薪資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雖稱目前係租屋居住,並提出租賃契約書為憑,惟該租賃契約書並未記載租賃物所在地,而聲請人於聲請狀自承現住所為臺南市○市區○○里00○00號,請說明該址是否為上開租屋處,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聲請人提出之郵政儲金簿影本印刷模糊難辨認,請影印清楚後重新提出)。
㈤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9月起至105年8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㈦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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