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消債更,195,2016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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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雅琦
代 理 人 陳寶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件: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債務人詳實填載財產及狀況說明書(包含債務人名下所有之保單)
(三)債務人曾於民國101年2月9日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金融機構就無擔保債務成立清償方案(分60期、利率10%、每期繳納新臺幣8,950元、還款結束日為106年2月10日),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215號裁定認可在案,請債務人說明現是否仍正常繳款中?如
已毀諾,毀諾之時間及原因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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