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消債更,278,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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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顏景鴻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他必要費用,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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