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消債更,279,2017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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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
債 務 人 曾玄銘即曾榮樹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更生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債務人預納之必要,爰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

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予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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