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消債更,289,2017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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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春玉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更生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

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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