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消債更,91,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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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債 務 人 張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十五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 彬
附表:
一、聲請人稱任職於祥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目前是否仍然任職於此處,或已更換新工作?最近3個月之每月薪資各為若干?為明瞭聲請人之償債能力如何,請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
若本院准許更生,則開始更生後,強制扣薪將停止,因此請將目前每月被扣薪之金額加入能償還之金額中)。
三、聲請人於本件更生聲請狀稱最大債權銀行為玉山商業銀行,所有銀行總債權為1,256,354元,聲請人無法接受玉山商業銀行提出之分180期、利率3%、每月償還新臺幣8,677元之還款條件云云。
惟查,本院職權調閱104年司南消債調字第282號調解案件,聲請人之最大債權銀行應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全體債權為502,24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提出之還款條件為分180期、利率5%、每月償還新臺幣3,972元。
是以,聲請人金融機構債務總額及前置協商情形,顯與聲請人更生聲請狀所述不符。
四、請聲請人釋明①更生聲請狀是否有誤而應更正?②能否接受最大債權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所提出之前開還款條件?如能接受,請自行撤回本件聲請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協商。
③如不能接受,不能接受之原因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兩名未成年子女是否已領有政府或社福團體、慈善團體之補助或其他津貼(例如兒少扶助、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轉帳存摺影本)。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3年1月起迄105年8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七、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應據實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八、保單準備金為有價值之財產,上開保單如有準備金,本院將要求將保單解約,以準備金加入更生方案中。
如不願解約,須提出相等之現金。
基金、股票亦同。
聲請人可否接受?如不能接受,請自行撤回本件聲請。
九、本件若經准許,進行更生計畫之程序費用約需新臺幣9,000元(視情形多退少補),須先行預繳,且不可分期繳納,有無能力繳納?倘無法繳納請自行撤回本件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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