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聲 請人即
債 務 人 游添福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載,債務人尚有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漏未記載於債權人清冊,且債務人於聲請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亦未明確記載債權數額,請債務人補正債權人清冊並一一詳列各債權人。
二、債務人之代理人於開庭時供稱:「聲請人從民國99年就有腎臟疾病,也有關節炎…聲請人幾乎沒有謀生能力,靠社會補助過日子。」,請提出診斷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請說明是否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僱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六、請說明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七、請說明債務人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請提出債務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九、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領)。
十、債務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