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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馮玉芳
被上訴人 洪鈺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7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頁)。
三、上訴人雖具狀對第二審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然據本院以105年7月13日105年度救字第62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在案。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尹捷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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