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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蔡村和
被上訴人 葉龍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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