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簡上,132,2016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蔡村和
被上訴人 葉龍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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