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簡上,163,2016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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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天翔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麒翔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承宇
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下稱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鍾明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2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天翔影視有限公司及王承宇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3,780元、107,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830元、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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