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徐朝祥
訴訟代理人 徐錦川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被上訴人 徐添益
被上訴人 徐茂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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