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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9號
異議人 郭晉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提存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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