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聲,155,2016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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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嶺峰國際生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嶺
上當事人聲請對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南市東山區農會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未預納依非訟事件法應繳納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南市東山區農會停止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院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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